近年戲院不時也會在電影放映以外,安排其他體育賽事的現場直播或轉播音樂頒禮禮與演唱會等活動。不過,這些活動在戲院播放,其實也有一定的條件,當中部分條件令人意想不到,就是不准跳舞。
院商要在戲院作直播或轉播,需向戲院發牌機構食物環境衛生署申請,並填寫FEHD250的「准許在領有有效的公眾娛樂場所牌照(附有電影放映的批署)的處所現場直播(放映影片除外)申請書」。在申請書的第五頁有一份承諾書,需有持牌人或獲授權人填寫與簽署。
細看承諾書的治安一項的第一點寫著「確保沒有人進行非法或不道德活動、跳舞或進行具有碰機會取勝的博彩遊戲成分的活動」。
問題來了,為何跳舞會跟博彩遊戲成分活動以至不道德活動及非法活動可以混為一談呢?難道政府認為跳舞是不健康的活動?奉勸當戲院播放演唱會時,各位觀眾敬請不要在戲院內跳舞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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