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戲、鏟戲、片戲

影評人本末倒置的歪論

大家還記得上圖的情景嗎?那是劉國昌執導電影《圍。城》於去年十二月廿八日上映時九點半場的情況。當時雖然報稱全院滿座,但入場卻只有十七位觀眾,剩下「吉位」七十多個。

上月初,影評人朗天在《文匯報》的「銀海四方談.影壇短打」說出事件真相,可是卻犯上了本末倒置的通病。大家不妨先行閱讀全文,特別是行將會考的學生,因為絕對跟大家的「奪命四式」有關。

大家要留意的,就是第五段及其後的論述。

原文第六段,指原文作者友人「收到金像獎當局寄贈票去看」,第七段則說明「買不到戲票不表示全院滿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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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電影金像獎網頁顯示的參選資格,第一項為電影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上映,第二項則是必須是公開售票,以及在一星期內放映不少於五場。

再回到朗天的文章,尾二一段卻說「為了確保金像獎選民都有看片的機會,那五場優先放映不得不為他們預留門票」,繼而在最末一段怪金像獎的制度。

先談談金像獎的準則,其實是十分公開的,因為作為全年的總結,電影在該年度公映符合資格,合情合理。然而,部份電影公司曲解了金像獎及其提名,由為過去一年總結自己的電影,淪為以博取提名借勢為正式公映的宣傳工具。不過觀乎過往用這種方法「偷步」的電影,包括舒琪的《基佬40》、陳果的《去年煙花特別多》及去年馬楚成的《生日快樂》,而三片則於隨後的一月公映。

金像獎資格提及的「公開售票」,大家期望的是全部公開讓大家可以購票觀看。然而,《圍。城》的例子,幾乎五場平均有一半的戲票被預票。最諷刺的是,根據朗天的說法,預留的竟是倡議「公開售票」公映的金像獎方面。

整個問題,先決自電影公司將金像獎提名曲解,扭盡六壬地秘密在年底上映一場以求技術上符合資格。這個方法本來已不可取,不過金像獎方面若根據朗天的說法,可謂進一步不合理化,將其本是公開的門票扣起來給一些選民。然而,電影公司有心讓選民觀看,大可像其他電影般安排試映場或傳媒場,何以刻意地扣起公開的戲票,剝奪一般觀眾購票入場的權利?

以上述說法,「為了確保金像獎選民都有看片的機會,那五場優先放映不得不為他們預留門票」根本是不成立。因為選民可說擇在電影公司的其他試映場次觀看,將其歪論說法「不能責怪」,是本末倒置的行為,情況有如動物農莊的故事一樣。

金像獎選舉機制雖然或有改善空間,但其提名資格若以總結過去一年的話,本應沒有問題。若因為電影公司的曲解意義而說成要怪金像獎制度,豈不是是非不分?

各位朋友,「奪命四式」的時間到了,大家試看看以下各題句子,觀看朗天的文章及金像獎提名時間後,認為是「正確」、「錯誤」、「部份正確」還是「無從判斷」:

一.金像獎要求提名電影公開售票,卻在《圍。城》公映上自打咀巴。
二.朗天在維護金像獎選民利益時,剝奪了觀眾可購買沒賣出戲票的應有權利。
三.電影公司為求博得提名,曲解電影金像獎的本來意義。
四.《圍。城》雖然放映了五場,不完全算是公開售票。
五.《圍。城》符合參選資格,應可競逐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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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mments

  1. Ryan

    OLY:問題來了,一般而言,如果有機構預留全院戲票,便視為「包場」,不屬「公開售票」,這種情況十分普遍。現在玩法是「公開售票」,不公開就會有問題。

    OLY :
    “二.朗天在維護金像獎選民利益時,剝奪了觀眾可購買沒賣出戲票的應有權利。”有商榷餘地,如某大公司贊助演唱會,只招呼/售票予自己客戶欣賞,咁係咪剝奪了其他觀眾嘅權利?呢個係商業社會,賣方有權唔賣,鍾意賣畀邊個都得。不過,係金像獎呢個context,就應該跟遊戲規則,人地明明要求公開放映,無飛賣都要公開派飛至公道。

  2. OLY

    “二.朗天在維護金像獎選民利益時,剝奪了觀眾可購買沒賣出戲票的應有權利。”有商榷餘地,如某大公司贊助演唱會,只招呼/售票予自己客戶欣賞,咁係咪剝奪了其他觀眾嘅權利?呢個係商業社會,賣方有權唔賣,鍾意賣畀邊個都得。不過,係金像獎呢個context,就應該跟遊戲規則,人地明明要求公開放映,無飛賣都要公開派飛至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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