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立法規管合約工時,然而有關方向實在令人感到形同虛設,月薪要在一萬一千元港元以下才有望受惠。但受惠不是限著工時上限,只是說合約水平怎樣。其實根本沒去解決香港長期以來工時過長的問題。


即使有著所謂的「合約工時」,也只是列明每周應工作多少小時,但是卻沒有上限。就正如保安員月薪一萬,但合約列明每周卻要工作60小時,如斯計算時薪仍高於最低工資水平,但是十二小時工作,連同睡覺與乘車往返家中與工作地點後,還有多少時間,相信大家心中有數。

香港的長工時問題是相當嚴重,即使是在香港特區政府工作的公務員,不少中層人員已無法準時收工,有時甚至要超時一至兩小時但沒補水。而私人機構的僱員,不止工時長,有時甚至收工後還要跟著老闆來些所謂應酬活動,就形如自己的人生賣給公司一樣。

其實說穿了,香港很多人沒有生活,主因正是根本沒有生活的時間。老闆慣了甚麼也要急,結果甚麼也要人放工前做完,如斯的文化,要推動標準工時,實在相當困難。